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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河北志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巨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志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巨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志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筑业国际A座7楼。法定代表人:王秋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辉,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汪巨宏,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再审申请人河北志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4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北志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