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金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164号被执行人:李金仓,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桃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李金仓缴纳罚金30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仓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