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民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玉环县龙溪东亚电器汽配厂、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龙溪东亚电器汽配厂,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龙溪东亚电器汽配厂被执行人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13395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仲裁字第23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2的存款美元8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