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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辖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维与张白兵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维,张白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白兵。上诉人胡维因与被上诉人张白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12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的车辆,实际上是上诉人诉陈凯、李梦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质押物,被上诉人为借款提供的担保。上诉人诉陈凯、李梦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并追加了被上诉人为被告。两个纠纷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引起,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被上诉人出具的保证书等证据,证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了上诉人诉陈凯、李梦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提供其名下的一辆汽车作为陈凯、李梦锷向上诉人借款的保证。被上诉人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返还原物之诉,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立案的时间为2016年5月4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的汽车为其向上诉人提供保证的车辆,因此,本案和上诉人诉陈凯、李梦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引起的,应由最先立案的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