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立峰与郭玉爱、张某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峰,郭玉爱,张富勇,张守智,闫富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峰。被执行人郭玉爱。被执行人张富勇。被执行人张守智。被执行人闫富娥。申请执行人王立峰与被执行人郭玉爱、张富勇、张守智、闫富娥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5)棣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借款86570.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王立峰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经网络查询,仅在中国农业银行无棣县支行营业部和农村商业银行信阳支行有小额度存款,并已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由于冻结款项数额不足亦偿还本案债务,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