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绍兴丰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苏州诚曼机械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丰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苏州诚曼机械有限公司,吴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丰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413096-7。法定代表人:夏炎定,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诚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427室,组织机构代码05345107-5。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建国,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绍兴丰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苏州诚曼机械有限公司、吴建国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28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