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苏州平方实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陆建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平方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陆建东,桑玲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942号原告:苏州平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王庄镇(冶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平雪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浦蓉,该公司职员。被告: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投资人:陆建东。被告:陆建东,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桑玲芬,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平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陆建东、桑玲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平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陆建东、桑玲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平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平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星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