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文正开与万光武、第三人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正开,万光武,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233号原告:文正开,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勇,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万光武,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住所地仁怀市振兴南路二小门口。负责人:吴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权,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梦侠。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权,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文正开与被告万光武、第三人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本院依职权追加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文正开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正开撤诉。案件受理费826.00元,减半收取计413.00元,由原告文正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启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