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白根峰申请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根峰,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白根峰,住所地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刘国强,所在地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根峰与被执行人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136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国强在银行的存款4085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国强银行存款本金4085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国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