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延君与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君,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658号申请人:刘延君,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刘延君诉被申请人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延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茌平县信通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的鲁P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刘延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