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李帮君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73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再审人李帮君因政府信息答复告知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5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刑事侦查、立案职能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李帮君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调取2015年3月28日申请人李帮君向西城公安分局举报李刚犯有‘伪证罪’一案的政府公开信息。一、调取西城公安分局履责过程中的以下信息:调取西城公安分局2015年3月29日收到申请人李帮君邮寄的《控告举报信》后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二、西城公安分局如没有作出《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如该信息不存在,调取西城公安分局履责过程中的以下信息:调取西城公安分局履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支撑西城公安分局没有作出《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的理由、合法性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信息属于西城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立案、侦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李帮君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因此,终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正确。李帮君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帮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