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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立峰、龚孟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立峰,龚孟飞,张纪校,陈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72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鲁超、洪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立峰,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孟飞,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纪校,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立珍,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4726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立峰、陈立珍、龚孟飞、张纪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陈立峰、陈立珍、龚孟飞、张纪校应归还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5091.77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799.00元、执行费2376.3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立峰、陈立珍、龚孟飞、张纪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47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