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3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锦棠与刘佑文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549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棠,刘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5492号原告:陈锦棠,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党琳山、董斌,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佑文,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棠诉被告刘佑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陈锦棠于2016年10月14日以原告陈锦棠与被告刘佑文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锦棠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棠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锦棠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