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30180-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2幢1601、160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29971-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38-10号。法定代表人:沈文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218号锦绣兰庭小区兰韵苑12号1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初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尚未颁发,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67.66平方米】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3026700元;建议司法处置价为2421400元【详见杭州中立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杭中立(2016)房(估)字第04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9月12日10时至2016年9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汪满建(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335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218号锦绣兰庭小区兰韵苑12号1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初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尚未颁发,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67.66平方米】归买受人汪满建所有。二、买受人汪满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