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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陶渝桂与康磊、耿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渝桂,康磊,耿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陶渝桂。被执行人康磊。被执行人耿丽红。申请执行人陶渝桂与被执行人康磊、耿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0602执恢13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