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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591号田静宾,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王秀芳,所在地住址同上。郝雨红,所在地住址同上。田志刚,所在地住址同上。王莲花,所在地住址同上。田五只,所在地住址同上。田开荣,所在地安阳市文峰区。田运希,所在地住址同上。田静宾申请王秀芳等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高民初字第62号(2016)豫05民终129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芳、郝雨红、田志刚、王莲花、田五只、田开荣、田运希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秀芳郝雨红田志刚王莲花田五只田开荣田运希相当于16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秀芳、郝雨红、田志刚、王莲花、田五只、田开荣、田运希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晁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