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商终字第1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一鸣与丁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一鸣,丁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1156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一鸣,女,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晨,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诉人马一鸣为与被上诉人丁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一鸣以与丁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一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一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冰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