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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1阿坝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共木确泽郎诉田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共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231阿坝民初55号原告共某某,男被告田某某,男共某某与田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君独任审理,书记员曾君琳参加庭审记录,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共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共某某诉称,2016年2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35000元,被告写了借据,约定期限为4个月,月息2700元。2016年3月初,被告田某某再次找到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000元。2014年4月后,被告田某某分三次共偿还41000元。尚欠194000���。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归还194000元的本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共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复印件一份)一张。证明田某某向共某某借款135000元,约定利息2%,适用期限为四个月。2、录音音频(U盘)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向被告追问欠款期限时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状况下录制。被告田某某辩称,1、借钱是在原告邀请参与赌博而欠的债务,而135000的借条并非一次性的,是多次累加形成的;2、原告和被告认识也就短短几个月时间,在这几个月时间里,能否以几十万的巨款无缘无故借给别人;3、2016年3月到4月期间,我离开了工作单位没有上班,又怎么可能在3月份借钱呢。4、该录音是原告没有征得我的同意而私自录音,应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原告与被告在茶楼认识并相处之后,被告田某某向原告借钱,后都如期归还了。原告因此信任被告,之后被告田某某又多次在原告处借钱,并于2016年2月4日由田某某书写借条借款135000元,约定期限4个月,月息2%。期间被告先后三次偿还该款项共计41000元。原告诉称在前面的帐还没偿还之时,一个月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该笔借款没有具备任何借据手续。两次借款均是原告以现金交付于被告。被告辨称,借款135000元是事实,但这是多次借款,也是原告为获取利益而向被告借款的目的。另外的100000元,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也不能出示借据,在原告的录音中被告没有承认该笔借款。经庭审举证、质证,田某某对共某某所举证据1没有提出异议,但对借款次数提出异议,该笔款项是多次借款后,共某某让田某某在2016年2月4日打的一张总的借条。而被告在期间偿还了共某某41000元,所以现在原告不应当主张135000元,而是94000元;对证据2提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共某某采取录音的行为,虽然被告在音频资料中承认借款的事实,但对100000元的借款亦没有承认,对方亦没有借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音频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田某某与共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共某某按照合同支付135000元借款本金,且双方约定月息2%计算利息,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田某某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应义务。期间被告田某某归还原告41000元,原告当庭确认归还4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但要求田某某偿还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田某某辨称因赌博借款,无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辨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共某某9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被告田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君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