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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邹先菊与胡蓉、鲁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先菊,胡蓉,鲁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邹先菊,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公安县。被执行人:胡蓉,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公安县。被执行人:鲁传杰,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教师,住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先菊与被执行人胡蓉、鲁传杰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先菊与被执行人鲁传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按协议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胡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被执行人与一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另一方当事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胡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