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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等与彭晓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彭晓香,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熊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被执行人彭晓香。被执行人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坪路8号。法定代表人熊卫华。被执行人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西坪路8号。被执行人熊卫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与彭晓香、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熊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民三初字第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晓香、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熊卫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晓香、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熊卫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晓香、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熊卫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胜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