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招爱英,吴雪牛,吴子超与李毕霞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爱英,吴雪牛,吴子超,李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974号申请执行人招爱英,女。申请执行人吴雪牛,男.申请执行人吴子超,男。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毕霞,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平原冲曲村西三巷*号,身份证号码:4407251960********。关于申请执行人招爱英、吴雪牛、吴子超与被执行人李毕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毕霞应支付赔偿金97347.32元给申请执行人招爱英、吴雪牛、吴子超。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60元。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毕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毕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9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审员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