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当康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义乌市当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258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当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二区(原上里角塘村)93幢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8294029XJ。法定代表人李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