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796号原告杜某。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0元,退还原告杜某。(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桂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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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796号原告杜某。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0元,退还原告杜某。(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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