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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796号

原告杜某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人力资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796号原告杜某。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0元,退还原告杜某。(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桂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