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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79汤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暂住张家港市。2008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3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汤某某因曾与龙某产生矛盾,遂于2014年9月20日凌晨,伙同他人驾乘车辆到张家港市杨舍镇梁丰路第一集贸市场南门处,将成某驾驶的苏E××××ד宝马”轿车截停,采用棍棒砸打等手段毁损该轿车,并持棍棒对车内的龙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该辆“宝马”轿车的车损共计价值人民币18023元,被害人龙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成某、龙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没有异议,但辩称没有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某因曾与龙某产生矛盾,遂于2014年9月20日凌晨,伙同他人驾乘车辆到张家港市杨舍镇梁丰路第一集贸市场南门处,将成某驾驶的苏E××××ד宝马”轿车截停,采用棍棒砸打等手段毁损该轿车,并持棍棒对车内的龙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该辆“宝马”轿车的车损共计价值人民币18023元,被害人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成某、龙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成某的陈述:2014年9月20日1时40分许,其驾驶一辆白色的宝马车(车牌号苏E×××××)带朋友龙某到第一集贸市场,龙某当时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位置。到第一集贸市场门口时,有一辆黑色的现代越野车(苏E开头,中间有710几个数字)挡住了去路,其打开大灯照对方的,看到对方车里有两个人,对方没有理睬,还是堵在那边,堵了1分钟左右,突然听到后面有人在砸车玻璃,其回头看,看到有五、六个男的拿木棍和铁棍之类的东西在砸车子,把后面的车玻璃都砸碎了,还有人把棍子伸进来朝龙某的头上和身上打的。龙某头上被打破流血的。当时其想着赶紧逃,就挂倒档往后倒,对方还是不停地砸车,当时其看到车后面也堵了一辆银灰色的车子,倒车的时候撞到了对方的车子,就马上开车逃走的,直接开到派出所了。车子副驾驶及后面的两扇玻璃都完全被砸碎了,驾驶室位置的玻璃也被砸出痕迹了,车子的前挡风玻璃也被砸碎了,车子两侧的车门及车身都被砸进去好多凹陷,都是被对方砸环的。车尾部分是其自己撞的,车尾的保险杠和后备箱盖都撞坏了。后又称2014年9月20日凌晨,其开车载着龙某到第一集贸市场。到西菜场南门路边的时候,有一辆黑色的越野车从后面超过来横在其汽车前面,以为那辆车要调头,就停车等着,看到越野车里有两个人,当时等了对方大约一分钟左右,后面又过来一辆车,把其车夹在中间。之后后面的车上下��四个人左右手持棍子开始砸其汽车,有一个人还把棍子伸到车里戳龙某的,后来前面的汽车里面两个人也下来,也拿着棍子砸其汽车的,看到他们一直在砸其汽车,还打龙某,就向后倒车,撞到后面的汽车上,之后开车沿梁丰路向东逃走,直接把车开到派出所了。不认识砸车的人,他们都戴着口罩,样子也都没看清。2、被害人龙某的陈述:2014年9月20日1时30分左右,朋友成某驾驶一辆苏E×××××的白色宝马车带其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梁丰路自西往东开,其当时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位置。车开到第一集贸市场南门口时(大概1时40分左右),有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越野车从后面超车横着停在宝马车前面,恰好后面也有一辆车,就把我们的汽车给拦下来走不了了。其突然看到有四、五个男的拿着类似棒球棍的东西朝我们车两侧的车玻璃砸的,两侧车��璃都砸碎的,其当时很害怕,就拿一件衣服蒙在自己头上,低下头,感觉到有人还把棍子伸到车里砸打其头部和肩膀,砸了好几下,听到那几个男的还在一直砸车,其一直低着头,后来成某倒车撞到后面一辆车,之后就从前面开车跑掉的,直接开车到派出所。汽车副驾驶位置及后面的两扇玻璃被完全砸碎了,驾驶位置的玻璃也被砸出几道痕迹了,车子的前挡风玻璃也被砸碎了,汽车两侧的车门及车身都被砸瘪了,车后面保险杠是成某倒车的时候撞到后面的车子撞坏的。其原来在威图酒吧上班,后来跳槽到菲比酒吧的,怀疑是威图酒吧的人来打其的。其认识汤某某,原来在威图酒吧上班的时候,因为喝酒的事情和他发生过口角。3、证人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夜里,汤某某电话联系其到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碰头,当时汤��某、徐某、阿某1已经在那里了。汤某某说最近威图酒吧的营销跑到菲比酒吧去了,让其跟他们要钱,因为自己是内保,拿的是威图酒吧的工资,就去了。其就开车带阿某1、汤某某在张家港市区找,没有找到。第二天夜里12点左右,汤某某、阿某1他们打电话让其到神话酒吧去。去了后,他们就上车让其开车,找从威图出来的营销,后来在西门那里发现了那辆宝马车,然后一直跟着这辆车,汤某某在车上打电话,说已经找到车了,让其他人过来。一直跟到张家港市第一集贸市场南门的时候,那辆宝马车就停下来了,汤某某和阿某1戴着口罩,手里拿着木棍就下车了。这时徐某的越野车也超到宝马车前面,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具体什么装扮没看清楚,然后看见他们上去就朝宝马车的玻璃砸。汤某某在车子的右后边,阿某1在车子的左后边,拿着木棍砸宝马车。后来看到宝马���倒车,撞在其开的车上,宝马车一动,汤某某、阿某1就跑掉了,其也开车跑掉了。回家后,汤某某说他的手受伤了,叫其接他去医院,其就借了陈某的汽车接了汤某某到晨阳的博爱医院看伤的。木棍是其一直放在车上的,有两根,防身用的,口罩是他们自己准备的。汤某某是连云港人,阿某1叫朱某,都是威图的工作人员,徐某原来也是威图的内保。其辨认出汤某某,朱某就是阿某1。4、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其绰号叫阿某1,2014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的时候,阿某2给其打电话说找其有事情,他在西门可的超市那边,然后其就在可的超市那边找到他了,当时高某开着一辆现代轿车,阿某2坐在车子前面。当时其问阿某2什么事情,阿某2说上车再说。其上车后,高某开车沿西门路往西走的,后来碰到一辆白色宝马车。然后高某就一直开车跟着这辆宝马车,阿某2在车上打电话给其他人,意思车子找到了,让其他人赶紧过来。到了菜场门口,突然有一辆越野车冲过来开到那辆宝马车前面,把这辆宝马车逼停了,阿某2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棍就下车了,并让其也拿一根棍子,接着其也下车了,当时阿某2还戴了口罩,那辆越野车上也下来一个男的带着口罩拿着棍子。阿某2和越野车上下来的男子用棍子朝宝马车后面的窗户玻璃上砸的,没砸几下车玻璃就碎了。之后宝马车往后倒的,把高某的车子给撞了,接着宝马车就跑掉了。后来从越野车上下来的男子,上了前面的越野车走了,高某开车也走了,其和阿某2步行离开的。上车之前阿某2没有跟其说去做什么,后来才知道开宝马车的人之前得罪过阿某2。其拿了棍子下车,没有戴口罩,也没有动手砸车。其辩认出阿某2是汤某某。5、证人徐某的证言:其自己有一辆苏E×××××黑色现代I35型汽车,自己在开,但平时经常被朋友借出去开,借的人很多,2014年9月20日其应该是在摆摊做生意,有无开车、有无把车借给别人想不起来了。6、证人施某的证言:2014年9月19日晚上7、8点钟的时候,其打电话给徐某叫他去喝酒,徐某说在西门路摆摊卖花甲,后来其在大新姐姐家过夜的。一直到凌晨5、6点,徐某打其电话,让其开车到博爱医院接他一下,其开着姐夫的大众途安到博爱医院,在门口看到徐某,徐某和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站在门口,其下车和徐某说了几句话,正准备送他们到市区,接到姐夫的电话说马上要到无锡,就没送徐某他们,直接回大新了。后来听徐某说有人受伤了,徐某去医院看这个人的,具体情况他没有讲。7、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别人叫其阿忠,大概二、三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其去威图酒吧玩,那天生意很差,后来从威图酒吧的陆总那里知道,当晚威图酒吧的15个营销跳槽到菲比酒吧去了,导致威图酒吧没生意。之后一段时间到威图酒吧玩,听到内保在传,威图酒吧肯定要找这15个营销要个说法,要打他们的。后来朋友高某碰到其,问有没有人叫其参与打营销,其当时讲没有人叫,就算有人叫也不会去的。其对高某说,你在里面拿工资,肯定要去的,高某也没有表态说去还是不去。过了一段时间的一天晚上,其在威图酒吧玩,老乡汤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他和别人打架受伤了,他打不通陆总电话,其在酒吧找到陆总,当时汤某某讲他在酒吧外面,其和陆总一起到酒吧外面,看到汤某某一只手受伤出血了。陆总看到汤某某受伤,没说什么���回酒吧里了。当时汤某某没有具体讲什么事情,只是让其开车送他到晨阳的一家医院。其送汤某某到医院没多久,高某也到的,后来徐某、“小川”也过来的。高某就跟其讲他和徐某、汤某某、“小川”在西菜场附近砸了从威图酒吧跳槽到菲比酒吧的营销的一辆小车,汤某某就是砸车的时候受伤的。其辨认出汤某某。8、价格鉴证意见书:苏E×××××车辆被毁损部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8023元。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龙某因外伤致头皮创口累及长度在8厘米以上,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对苏E×××××宝马轿车进行勘查发现该车前挡风玻璃上有明显玻璃破碎痕迹;该车右前、右后及左后车窗玻璃均破碎,碎玻璃缺失,驾驶室车门、副驾驶车门、车顶篷呈破坏状,车B柱、引擎盖呈破坏状。11、谅解书: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成某车损20000元,已赔偿被害人龙某医疗费5000元,成某、龙某均表示谅解。1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汤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1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汤某某的归案情况。14、人口信息:被告人汤某某的身份信息。15、被告人汤某某以往的有罪供述、辨认笔录:2014年上半年时,其在酒吧喝酒时,因叫酒吧的人送酒给其,感觉龙某看不起自己,骂了其。2014年9月的一天夜里,其喝了点酒,打电话让高某接其准备到酒吧玩,其和阿某1坐高某开的车正好到西门好吃懒做遇到龙某,龙某当���坐在一辆宝马车后排,其让高某开车跟着宝马车,准备找龙某麻烦,并没有给高某和阿某1讲什么。后跟到梁丰路第一集贸市场南门,宝马车停车了,其就拿了高某车上的木棍下车,阿某1也跟着下车。其下车后直接走到那辆宝马车右后边,用木棍朝车的右后边玻璃捅了一下,玻璃被捅坏了,木棍捅到汽车里面,手顺势也捅进去了,右手被玻璃划破了,其还用木棍朝汽车前挡风玻璃砸了一下,其余还有无砸到其它地方记不清楚。其先用木棍朝着汽车的右后玻璃捅了一下,知道龙某在汽车的后排座位,就冲着龙某那里捅的,捅了几下,有没有伤到龙某不清楚,后来那辆宝马车往后倒车,撞到高某的汽车,之后就开车跑掉了。其和阿某1就一起跑掉了,其手受了伤,拿衣服把手包着的。后来到杨舍西街西头,就和阿某1分开了。自己打车回家后,就打电话给阿忠,后来阿忠���高某一起送其到晨阳的博爱医院处理伤口的。其没有叫其他人去砸那辆宝马车,只让高某开车跟着那辆宝马车,没有告诉他什么,阿某1和其在高某的汽车上,其也没有让阿某1做什么,阿某1也拿木棍下车的,不清楚阿某1有没有砸对方的汽车。砸车的时候,其没有戴口罩。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汤某某提出没有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礼祥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景晓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