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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执字第0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执字第00002-4号申请复议人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东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城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5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城公司将其所有的曾国用(2012B)第79号土地使用权作价3100万元抵偿了债务,又于2016年10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城公司用其所有的曾国用(2012B)第81号部分土地使用权抵偿剩余债务700万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6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证号为曾国用(2012B)第81号,面积9553.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交付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其债务700万元。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晓审判员  魏新农审判员  熊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