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8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玉平与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平,谭玉文,侯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保128号申请人陈玉平,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申请人谭玉文,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申请人侯秀华,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人陈玉平与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玉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扣留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承建桂东县XXX工程及导流隧洞土建工程项目在江西省XXXX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000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的银行存款1700000,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玉平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留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承建桂东县XXX工程及导流隧洞土建工程项目在江西省XXXX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洁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