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507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已中。被告:张亮。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亮(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缴清物业管理费,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