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覃天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天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73号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覃天广,男,1984年10月8日生,侗族,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覃天广关于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覃天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