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谭世凤与李学宏、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凤,李学宏,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108号原告:谭世凤,女,仡佬族,1972年4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委托代理人:雷秋生,系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宏,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广汽车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南海汽车站内,注册号:440682000021320。法定代表人:杨俊武。委托代理人:徐志坚,男,汉族,1991年8月3日,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公司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9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20276H。负责人:李穗。委托代理人:邓梦柔,女,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系公司职员。原告谭世凤诉被告李学宏、佛广汽车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追加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并依法追加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0036.77元;2.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误工费的主张。被告佛广汽车公司辩称:1.被告李学宏是我司员工,事发在履行职务期间。2.粤Y×××××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3.事发发生后,我司垫付了费用15000元,应作抵扣。4.对原告的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1.粤Y×××××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我司处投保了交强险。2.对原告的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被告李学宏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15时23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谭世凤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海区桂丹路辅道罗村岐岗村对出路段时,遇李学宏驾驶粤Y×××××大型普通客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落乘客,谭世凤采取措施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谭世凤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世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学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住院治疗后,5月24日出院,为此共产生了医疗费24055.9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进行看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丈夫在事发前的收入情况。肇事车辆粤Y×××××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权人是被告佛广汽车公司,被告李学宏为该被告雇请的职员,事故发生时被告李学宏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向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佛广汽车公司向原告垫付了费用15000元,其他被告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第1-3项31155.9元;第4-5项5120元(具体详见附表)。原告上述损失合共36275.9元,应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共赔付15120元,超出部分21155.9元,应由被告李学宏的雇主即被告佛广汽车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6346.77元。由于原告尚未进行伤残评定,其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尚未最终确定,故被告佛广汽车公司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暂不作抵扣。被告李学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5120元予原告谭世凤。二、被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6346.77元予原告谭世凤。三、驳回原告谭世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世凤负担79.46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38元、58元。上述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换弟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佛广汽车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共同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14216.77元应以正式发票为准24055.9元(含被告佛广汽车公司垫付部分)2营养费1000元没有医嘱酌定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6600元(住院66天×100元/天)4护理费10560元应按70元/天计算4620元(住院66天×70元/天;原告主张其丈夫护理,但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丈夫的收入情况,故按70元/天计算)5交通费500元没有票据,不予认可酌定500元合计32876.77元——36275.9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