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坤世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坤世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52号罪犯坤世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四川省茂县人,羌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坤世乐曾于2000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8月12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06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阿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坤世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坤世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坤世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坤世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尚有罚金9500元未缴纳,应适当缩短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坤世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8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