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杨毅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宋立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伟,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杨,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3元,退还上诉人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卫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