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81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杜学忠与杨自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忠,杨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财保21-1号原告:杜学忠,男,回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灵武市崇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自云,男,回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依原告杜学忠诉前保全申请,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宁018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杨自云在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款74000元。现本案已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2016)宁018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杜学忠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6年10月9日生效,故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杨自云在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款7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生军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