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5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吴天万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吴天万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8号LG层17-19号商铺。负责人赖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天万。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因与被上诉人吴天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力审 判 员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吴长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