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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第1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邵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邵晶,张华民,高翔,张惠平,仲继东,陈向梅,刘四妹,施强,郑怀军,吴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第1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洪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邵晶,女,汉族,淮北市卫校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华民,男,汉族,淮北市卫校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系邵晶之夫。被执行人:高翔,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惠平,男,汉族,淮北市中医院工会主席,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高翔之夫。被执行人:仲继东,男,汉族,淮北市卫校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向梅,女,汉族,淮北市卫校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仲继东之妻。被执行人:刘四妹,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施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刘四妹之夫。被执行人:郑怀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吴侠,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郑怀军之妻。本院在执行邵晶、张华民、高翔、张惠平、仲继东、陈向梅、刘四妹、施强、郑怀军、吴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仲继东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梅园路南xxx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号)、被执行人郑怀军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新x**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号)、被执行人刘四妹、施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新村x幢xxx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被执行人张惠平、高翔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中段北侧xxxxx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二、被执行人仲继东、郑怀军、刘四妹、施强、张惠平、高翔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仲继东、郑怀军、刘四妹、施强、张惠平、高翔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仲继东、郑怀军、刘四妹、施强、张惠平、高翔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