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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清与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709号原告:刘清,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南卧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汉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清诉被告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撤诉。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刘清负担。审 判 长  肖应友人民陪审员  程 思人民陪审员  乐青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