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清与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709号原告:刘清,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南卧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汉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清诉被告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撤诉。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刘清负担。审 判 长 肖应友人民陪审员 程 思人民陪审员 乐青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