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2016年2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监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川Q×××××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城刘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洪路与汶河北路交汇处“阳光丽都KTV”附近时被蒙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系醉酒驾驶。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酒精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川Q×××××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城刘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洪路与汶河北路交汇处“阳光丽都KTV”附近时被蒙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系醉酒驾驶。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决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并罚,且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鲁13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允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