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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敏与被执行人张英、王诺、关凤云、王南京、王璐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敏,张英,王诺,关凤云,王南京,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敏,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诺,男,汉族。被执行人关凤云,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南京,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建敏与张英、王诺、关凤云、王南京、王璐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以(2016)陕0102执3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越野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艺名下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码:XXXX,车辆品牌:XXXXXX)一辆。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