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0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明与被告四平市佰亿商砼有限公司、汲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四平市佰亿商砼有限公司,汲桂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952号原告赵明,男。被告四平市佰亿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西乡西八大村。法定代表人杜美慧。被告汲桂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与被告四平市佰亿商砼有限公司、汲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