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明与被告四平市佰亿商砼有限公司、汲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四平市佰亿商砼有限公司,汲桂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952号原告赵明,男。被告四平市佰亿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西乡西八大村。法定代表人杜美慧。被告汲桂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与被告四平市佰亿商砼有限公司、汲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