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静敏与黄国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敏,黄国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369号原告赵静敏,女,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黄国雷,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敏与被告黄国雷、吴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静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静敏负担。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