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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静敏与黄国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敏,黄国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369号原告赵静敏,女,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黄国雷,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敏与被告黄国雷、吴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静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静敏负担。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