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春星与被执行人张文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星,张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内0502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丁春星,男,蒙古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文凯,男,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丁春星与被执行人张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文凯在通辽发电总厂工资1500.00元。从2016年10月起直至扣足61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