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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5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继平申请执行杜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平,杜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5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继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杜树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继平与被执行人杜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51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树平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树平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冻结,申请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