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泽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泽林,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曾因犯买卖国家证件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莲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部分(1)被告人王泽林于2011年末,在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赵某某家内,以每本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殷某甲、张某甲、殷某乙、殷某丙、刘某甲、徐秀霞、杨某某、刘某乙、汤某某、纪某某、刘某丙出售残疾人证,其中纪某某、刘某丙、汤某某的证件尚未办成。(2)被告人王泽林于2011年末,在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赵某某家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张某乙出售上岗证。(3)被告人王泽林于2011年末,在延吉市建工街铁南原州交警大队门前、延吉市河南街飞机场附近,以人民币800元价格,向刘某乙、倪某某出售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中刘某乙的证件尚未办成。2、诈骗部分(1)被告人王泽林于2011年末,在延吉市朝阳川镇殷某甲家内,以办理孩子户口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2000元人民币。(2)被告人王泽林于2011年末,在延吉市建工街铁南原州交警大队门前、延吉市河南街飞机场附近,以给驾驶证补分为由,各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倪某某的1200元,共计2400元人民币。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泽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破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说明,证明,情况反映,门诊诊断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证人赵某某、殷某甲、纪某某、张某乙、刘某甲、杨某某、殷某丙、汤某某、殷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刘某乙、倪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泽林的供述与辩解,辩论笔录,光盘三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泽林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部分行为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泽林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本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王泽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泽林的缓刑判决。二、被告人王泽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金英玉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