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董超与旺苍县双汇镇永庆村煤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超,旺苍县双汇镇永庆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441-2号申请执行人:董超,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县双汇镇永庆村煤矿。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张全基,矿长。本院在执行董超与旺苍县双汇镇永庆村煤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旺苍县双汇镇永庆村煤矿已关闭。执行中,已对该矿关闭后应领取的政策性奖补资金采取扣留措施,待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再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4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