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贺仲祥申请执行呼续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仲祥,呼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68号申请人贺仲祥,男,汉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呼续军,男,汉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贺仲祥申请执行呼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呼续军应给付申请人欠款755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人贺仲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用被执行人呼续军的惠农卡一卡通中的所有钱偿还申请人借款,等日后有经济来源在陆续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小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