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健、陈为民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健,陈为民,楼丽花,骆雪玲,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杭州盛达树脂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3991号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秀水华庭18号。法定代表人:林加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洪,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被告:陈为民。被告:楼丽花。被告:骆雪玲。被告: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法定代表人:陈健。被告:杭州盛达树脂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法定代表人:陈为民。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陈为民、楼丽花、骆雪玲、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杭州盛达树脂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