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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1240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滇,男,1997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东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依法逮捕。辩护人金晓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滇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琤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滇及辩护人金晓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卢滇攀爬本市吴宁街道星火网咖四楼至五楼的楼梯间平台至杜某户顶楼,再从楼顶翻跃至二楼平台,爬二楼东侧卧室窗户入内,从二楼客厅书柜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960元的休闲利群香烟4条、和天下香烟2条,后将上述香烟以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销赃至本市城区西岘路1号名华烟酒店。同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卢滇用相同方式进入杜某户,从二楼卧室电视机柜上窃得手表盒子1个,内有价值人民币875500元的江诗丹顿牌××只、积家牌××只、爱彼牌××只、卡地亚牌××只、宝珀牌××只、欧米茄牌××只、帝舵牌××只;从二楼客厅书柜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590元的和天下香烟2条、休闲利群香烟1条,后将上述香烟以人民币2250元价格销赃至本市城区西岘路1号名华烟酒店。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名华烟酒店追回和天下香烟2条、休闲利群香烟1条,从被告人卢滇处追回赃款人民币2215元、阳光软壳利群香烟1包及被盗手表7只,现已发还被害人杜某。被告人卢滇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杜某剩余经济损失,取得杜某对被告人卢滇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视频监控、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2016)4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卢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滇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大部分已退回并退赔其余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金晓群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6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伟强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思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