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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星汝与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汝,王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3038号原告刘星汝,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成,男,199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汝与被告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星汝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星汝自动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汝撤回对被告王成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星汝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