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星汝与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汝,王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3038号原告刘星汝,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成,男,199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汝与被告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星汝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星汝自动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汝撤回对被告王成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星汝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