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马正清、王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平,马正清,王耀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1706号原告王永平,男,生于1968年3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正清,男,生于1973年7月14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王耀清,男,生于1964年3月22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原告王永平与被告马正清、王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贺丽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平、被告马正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王永平申请追加王耀清为本案共同被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平负担。审判员 贺 丽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涛陈彩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