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史乃武与史喜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乃武,史喜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543号原告:史乃武,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史喜成,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乃武诉被告史喜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乃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乃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