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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华,刘某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711号原告张某华,男。被告刘某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华诉被告刘某秀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华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