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华,刘某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711号原告张某华,男。被告刘某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华诉被告刘某秀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华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凯 关注公众号“”